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限额下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

   

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限额下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政府采购限额下采购活动,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内采购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适用于本实施细则。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由项目经费负责人自行组织,并对采购全过程负责。学校对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实施细则进行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四条    校内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条    学校建立采购工作内部会商制度。由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项目承办单位通过内部会商方式对性质特殊、情况复杂的政府采购限额下采购项目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1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    校内网上竞价

(二)    校内竞争性谈判

(三)    校内竞争性磋商

(四)    校内单一来源

(五)    校内询价

(六)    校内供应商入围比选

(七)    校内公开招标

第七条   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子科技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校内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一)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二)    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四)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校内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    采购服务项目;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进行网上竞价的,可采用校内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三条      校内小额多次采购的经常性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可由招标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征集一批信誉良好、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通过综合比选,确定入围供应商。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可在相应项目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择供应商。

第十四条      不适合采用其他校内采购方式的,可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承办单位可提出“一签三年”采购申请,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十六条      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审核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承办单位明确采购需求,在招标办或招标办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指导下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招标办编写采购公告,并在学校招标采购网进行网上公告。校内公开招标自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不少于5个工作日,校内询价、校内单一来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通过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如注明需交纳保证金,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学校财务处交纳,保证金应以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而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第二十一条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招标办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招标办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于变动较大,或内容复杂,需要较多时间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或者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通过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工作人员应当拒收。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告知招标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项目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在校内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与用户代表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采购评审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采购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特殊招标项目或在评审专家库无法抽取足够人数的专家时,可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或招标办项目经办工作人员提出候补专家名单,经招标办负责人审批后确定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应按《电子科技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公开招标,提交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2家。

第二十七条  如提交有效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要求,需重新组织采购,也可由采购项目承办单位申请转为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询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校内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校内公开招标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还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九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中,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采用校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经磋商确定的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采用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供三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专家论证意见》,在学校招标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采购项目,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公示期无异议的,由招标办组织单一来源谈判。

第三十二条  采用校内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用校内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向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且在截止时间内提供有效报价函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校内询价采购按照最低价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采用校内供应商入围比选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项目承办单位在入围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办根据采购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进行网上结果公示。

第三十七条  招标办于采购完成后按项目对所有采购文件进行归档。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八条  属于自行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承办单位采购完成后,自行进行网上采购结果备案和网上合同备案。按本实施细则必须按照校内采购程序采购的项目,在完成学校相关采购程序后方可进行合同网上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内所有采购合同均需完成合同网上备案并审核通过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向招标办提出质疑。

质疑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    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    相关证明材料;

(四)    提交质疑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招标办于5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本实施细则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招标办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投诉。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招标办会同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定期对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对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程序的项目经费负责人,记入采购诚信记录,并在一年内取消自行采购资格。

以下情形视为化整为零规避采购程序:

(一)    一个季度内,使用一个预算项目多次申请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自行采购项目,申购预算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二)   一个财政年度内,使用一个预算项目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或成交供应商为同一供应商的同类采购项目,申购预算金额累计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未主动向招标办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进行采购的。

第四十四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学校相关法规对采购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限额下采购实施细则》(校国资[2016]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