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

   

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使用的自筹资金采购的,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政府采购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认定成立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电子科技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招标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招标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规、政策;

(三)审定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审批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学校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和协调监督;

(三)学校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四)建立和维护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

(五)建立和维护供应商信息库,完善供应商准入和淘汰机制;

(六)负责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的归集、整理和存档;

(七)完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监察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工作程序进行监督,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与争议的调查、处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采购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全面负责采购工作的监督;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采购工作的投诉、争议;

其他监督职责参照监察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采购评审专家数据库。招标办在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构成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特殊招标项目或在评审专家库无法抽取足够人数的专家时,可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或招标办项目经办工作人员提出候补专家名单,经招标办负责人审批后确定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长,应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采购工作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资质文件、技术资料;

(二)审查采购项目的总价,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确认付款方式等;

(三)审查售后服务承诺;

(四)对投标商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评审办法确定候选供应商;

(五)配合监察处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校内申请采购的单位或个人,为采购项目承办人,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的技术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性质,做好前期调研和材料准备工作;

(二)参与拟订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并答复技术需求相关质疑;

(四)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五)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会签与合同履行;

(六)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七)配合完成其他采购相关工作。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参照国务院定期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内的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项目,均应参加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未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招标办审核后根据校内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采购。

第十五条          国家及四川省对采购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

(六)询价;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国家、四川省对采购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性质确定校内采购方式,包括校内网上竞价、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校内询价、校内单一来源、校内供应商入围比选、校内公开招标等。

第十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办审核后,通过批量集中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协议供货、电子反拍等方式采购;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的专业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校内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采购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可采用询价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承办人向招标办提出申请。内容包括:

(一)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意见;

(二)相关职能部门同意采购的审批意见;

(三)财务部门关于落实采购预算的审批意见;

(四)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五)按国家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招标办按照校内采购程序组织采购。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可由招标办依据国家、四川省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也可经招标办审核通过并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由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属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的采购项目,应在获得批复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办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从校内或四川省级及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会员,并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项目承办人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指标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并经招标办审核后,对外发布采购公告。

(二)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项目承办人确认,采购项目承办人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标办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五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应先对外公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办在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投标人,并发放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校内公开招标采购,不得少于十日:

(六)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技术较复杂,难以确定工作量的项目,应在勘验现场结束后确定最终招标技术要求。

(七)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八)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未注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九)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办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宣布该采购项目废标。如无特殊情况,废标的项目需重新组织招标。

(十一)评标结果通过招标办审核后对外发布结果公告。如公示期无异议,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招标办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从校内或省级及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并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招标办编制竞争性谈判公告和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由招标办审核后对外公布采购公告。

(二)谈判文件应当经采购项目承办人确认,采购项目承办人对谈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从谈判公告之日起至谈判文件提交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五)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编写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招标办对外公布结果公告。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招标办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从校内或省级及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磋商小组,并遵循下列程序和原则:

(一)招标办编制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由招标办审核后对外公布。

(二)磋商文件应当经采购项目承办人确认,采购项目承办人对磋商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五)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六)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七)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八)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并对外公示采购结果。

第三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提供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经招标办和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于公示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项目承办人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二)由招标办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三)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需出具由全体谈判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招标办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预算金额从校内或省级及以上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询价小组,并遵循下列程序和原则:

(一)招标办编写询价通知书并对外公布。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二)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并向其提供询价文件。

(四)询价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三名以上候选人,询价小组讨论确定最终供应商并出具评审报告,并对外公示采购结果。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终止发布项目,视实际情况发布变更公告说明原因: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原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所有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预算的,承办人调整采购预算后重新采购;

(四)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符合技术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采购程序中未予规定的情形,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校内相关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供应商之间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承办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需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文本格式应尽量采用学校统一格式合同,对于特殊约定的采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拟订合同。

第七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质疑。

第四十二条    招标办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招标办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投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监察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按照纪检、监察相关程序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    监察处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处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   招标办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活动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招标办应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提供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          违纪违法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购项目承办人以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依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而不实施集中采购的;

(二)采用各种方式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四)对依法应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泄露招标保密信息的;

(六)在采购活动中其他影响客观、公正履职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校国资[2016]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