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集中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2013]33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且为非教学科研用途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均应实行集中采购。
第三条 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品目应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品目按财政部定期公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所规定的品目范围,但不属于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承办人向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申报,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五条 属于批量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定期采集校内各单位采购需求,汇总全校需求后统一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第六条 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的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规定,用于科研、测绘等特殊用途的专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采购品目经费预算应当按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需求提前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下一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保证预算准确、有效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校国资[2016]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