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电子科技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

   

电子科技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审制度,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自主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采购评审专家库由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招标办应加强对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五条 评审专家可以通过采购项目承办人推荐、本人自荐、招标办邀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提交申请,经招标办审核后受聘为我校采购评审专家。经批准的评审专家聘期为一年。聘任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可以续聘,对不称职者,予以解聘。评审专家在聘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聘的,应提前30天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六条 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办通过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或在评审专家库无法抽取足够数量的专家时,可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或招标办项目经办工作人员提出候补专家名单,经招标办负责人审批后确定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从事管理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八级以上职级;

(二)熟悉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采购工作监督人员;

(三)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采购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评审专家职责:

(一)审查资质文件、技术文件;

(二)审查采购项目的总价,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确认付款方式等;

(三)审查售后服务承诺;

(四)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采购文件中注明的评审办法确定候选供应商;

(五)配合监察处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一)在接受采购评审邀请后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参与评审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从接到采购评审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供应商或者采购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四)在接到通知时,如发现本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五)评审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六)在评审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督和监察部门举报;

(七)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审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拍照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

(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办、监督人的许可。

第十二条 采购评审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审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专家对自己的评审及打分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办根据《电子科技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管理办法》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校国资[2016]3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