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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

   

电子科技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成都市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支付管理规定》(2013),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与我校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依法从财政部、四川省评审专家库以及依照校内相关规定抽取组建的采购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参加采购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获得合理的劳务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劳务费用包括评审费、交通费。

(一)评审费。评审费是指评审专家参加当次需求论证、资格审查和采购评审等工作后,应获得的劳务费。

(二)交通费。交通费是指评审专家为参加当次评审工作而发生的交通费用,该费用分为本地交通费和异地交通费。

1、本地交通费。在财政部、四川省评审专家库成都片区(含成都市所辖市、县)抽取的评审专家到达我校评审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2、异地交通费。在财政部、四川省评审专家库成都片区(含成都市所辖市、县)外抽取的评审专家到达我校评审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三)税金。评审专家评审费为税前所得,税金按有关税收政策计算。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按评审劳务费用支付标准:当次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当次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除支付基数外,其超出部分按6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我校自聘采购评审专家,参照以上评审费用支付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交通费。

第五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按评审时间支付,评审费计费起止时间为评审专家参加当次评审工作进入和离开评审区的时间。

(一)本地交通费。按照100元/次的标准支付。

(二)异地交通费。凭参加当次评审工作的有效交通费用票据实报实销,或按照财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评审时间在一天以上的,22时至次日9时为评审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审费。

第六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的支付由学校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评审费发放及报销方式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管理办法》(校国资[2016]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