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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

   

电子科技大学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网上竞价采购的顺利实施,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学校合同签订限额以上,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不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一)事先不能确定详细内容的服务;

(二)性能参数无统一标准或需要定制的货物;

(三)涉密项目(需提供保密办证明材料);

(四)其他不适合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经审批为网上竞价的采购项目通过我校竞价网(bol.uestc.edu.cn)进行网上竞价。

第五条 采购项目承办人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提交申购信息,经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在我校竞价网生成竞价项目。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使用我校信息门户系统账号登陆竞价网,完善采购需求信息后,提交网上竞价系统管理员审核发布竞价需求公告,接受供应商报价。

第六条 采购需求内容应包括技术规格、参考型号、服务条款等内容,不得指定供应商,不得提出其他歧视性条款。采购需求内容必须与采购申请内容一致。

第七条 竞价需求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日。

第八条 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

(一)公示期内,如有效报价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按总价最低价原则(排名第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选择非排名第一供应商:

1、排名在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与采购项目承办人协商达成一致,放弃中标的;

2、排名在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报价无效的;

3、排名在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存在不良信用纪录,并且可能影响到本次采购活动履约质量的。

采购项目承办人选择非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网上填写选择的原因,经网上竞价系统管理员审核合格后发布采购公告;审核不合格的,返回采购项目承办单位重新选择或发布流标公告,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九条 竞价需求公告公示期截止后,如有效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项目承办人可申请延长竞价公告截止时间,同时可邀请潜在供应商通过竞价网报价。延长公示时间截止后,如有效报价供应商仍少于三家,可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供应商。

第十条 竞价需求公告公示期截止后,如无有效报价供应商,采购项目承办人可申请延长竞价公告截止时间,同时邀请潜在供应商通过竞价网报价。延长公示时间截止后,可确定该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项目承办人应及时在学校申购系统中录入和提交合同信息。自采购供应商确定之日起60日内未提交合同信息或无故拒绝执行采购结果的,暂停审批相应经费项目新的采购申请。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