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优化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市场准入和业绩评估体系,维持供应商队伍稳定可靠,规范供应商商业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为学校提供工程、货物、服务,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内容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作单位,是指通过合作、协助、代理等方式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第三方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 学校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资格要求
第五条 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财务状况良好,注册我校供应商前1年内无拖欠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
第七条 诚信经营,注册我校供应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八条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与学校中层正职以上领导干部不存在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第九条 同意并遵守学校关于供应商管理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十条 供应商应按学校要求注册供应商基本信息,经学校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或采购合作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学校政府采购限额下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网上竞价、询价、入围比选等采购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参与学校政府采购限额以上采购活动的,应于采购合同签署前完成供应商基本信息注册。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按学校要求在供应商基本信息有效期内定期更新和维护基本信息。超过供应商基本信息有效期未按要求更新信息的,学校有权终止其参与学校政府采购限额下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如实、准确填写注册信息。因填写注册信息错误导致采购或合同签订无法进行的,结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供应商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校内采购项目承办人有权对已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响应速度、质量水平、售后服务、总体评价等。
第十四条 学校有权将供应商历史信用评价信息向校内采购项目承办人及采购合作单位开放查询。在政府采购限额下采购活动中,学校可将供应商历史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和评分项。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参与我校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学校有权暂停或永久终止其参与我校政府采购限额下采购活动:
(一)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通过非正常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不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或在无事实依据情况下恶意质疑、投诉,扰乱学校正常采购秩序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其它欺诈行为的。
第四章 质疑和申诉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权在得知或者应该得知校内采购项目承办人提出的评价或投诉事项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诉。申诉材料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申诉事项,申诉人签章和申诉日期,举证材料等。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有效申诉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裁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与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