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电子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23 作者:刘国菊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采购自主权,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科研、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学校科研、教学活动有关的仪器设备的,适用于本办法。采购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原则上不得认定为科研、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承办人申请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应明确载明所采购设备用途,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学校关于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一个财政年度内,使用一个预算项目采购同一品目或类别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申购预算金额累计未超过40万元的,可申请自行采购。采购项目承办人在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完成自行采购备案程序后,自行组织采购,并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记录等资料原件存档备查。

第四条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学校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随到随采的原则实施采购。采购方式以网上竞价、校内询价等快速采购方式为主。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学校自行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确属科研急需的,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所在单位向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研究院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由招标采购中心会同财务处、审计处、项目承办人就项目进行内部会商,会商通过的可由项目承办人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上,且专业性较强、相关领域内专家较少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项目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校自行聘请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学校自行聘请采购评审专家。

第七条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自行聘请的采购评审专家采用学校随机抽取和项目承办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项目承办人可按不超过采购评审专家总人数二分之一比例推荐相关领域专家,经招标采购中心审批通过后成为采购评审小组成员。所推荐的专家应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所述条件。

第八条 进口设备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按照财库【2016194号通知执行。

第九条 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项目承办人应对按本办法实施采购的采购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及合同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对于发生违纪行为的项目承办人、采购经办人、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特别规定事项按照学校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将不适用于本办法的采购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电子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校招标[2018]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