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二级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和《电子科技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通知[2010]3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员是各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校级研究中心和机关与直属单位等校内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使用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
第三条 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合理流动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是聘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统筹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单位规范、合法用工。
第五条 二级单位是聘用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用工经费保障和人员录用报批等日常管理。二级单位应成立由党政负责人等组成的3人以上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聘用人员的考察遴选、考核奖惩及薪酬分配等工作,考核工作小组构成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备案。
第六条 岗位设置由二级单位提出设岗申请,经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批备案;学校可从二级单位备案经费中预冻结一定数额的用工保障金,经费不能保障的二级单位不得提出用工申请或继续用工。
第二章 岗位聘用
第七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二)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身心健康;
(三)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和二级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二级单位提出岗位招聘需求;
(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发布招聘信息;
(三)应聘者向二级单位提交应聘申请;
(四)二级单位考察遴选;
(五)二级单位确定拟聘人员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批;
(六)录用人员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细则,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备案。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对聘用人员定期进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消防及安全知识等内容培训。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档案由个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需开具与工作相关证明的,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统一出具。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假期,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学校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与薪酬待遇等由二级单位在内部规章或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应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等方面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批备案,作为绩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二级单位应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处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授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表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并全职在校工作的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兼职或已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人员应签订劳务协议。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类。全日制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任务期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以小时计酬的劳动者(指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形式。
第二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首次签订一般为3年,续签的一般不超过5年,由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综合申请续签人员工作业绩表现、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情况确定拟续签人员并提前三个月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批,原则上续签人员合同期内应至少一次年度考核优秀。
第二十一条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按照竞争、择优、从严、流动的原则确定拟签人员并提前六个月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统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校级人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签订人员应工作表现优秀、综合素质高、具有特别突出工作业绩或贡献等。
第二十二条 签订“任务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至完成该科研项目或该科研项目部分工作时止,原则上合同期限累计不超过8年。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须使用学校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由二级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签字盖章生效。
劳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二级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时,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违法违纪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三)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二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二级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变更、终止和解除的,二级单位应自变更、终止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审批,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解聘人员应自解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等离校手续;拒不办理或逾期未完成办理的,学校将直接终止合同关系,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权利;二级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人员实行协议薪酬,薪酬标准应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中明确,且不得低于成都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聘用人员薪酬发放实行实名制,由学校统一通过银行代发系统发放,对未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备案的聘用人员一律不得发放薪酬。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虚假列支套取经费。
第二十九条 连续2个月或全年累计3个月不能按时支付聘用人员薪酬的,学校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相关费用从二级单位备案经费预冻结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成都市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在成都市购买社会保险等,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学校在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部分由二级单位承担。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签订劳务协议的聘用人员,须在劳务协议中明确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或是否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级单位应为签订劳务协议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商业保险。
第三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二级单位应及时安排调休或补休,不能安排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支付标准报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聘用人员参照学校规定享受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工会活动等相关福利。学校不协助解决聘用人员的户口和子女入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学校可协助办理子女入学。
第六章 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用工监督检查。
二级单位因违法用工造成经济损失的,两年内不得提出用工申请,经济损失由二级单位承担;经济损失无法承担的,学校可从二级单位包干经费或年终奖励分配等经费中扣减相应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巨大或拒不整改的,学校将追究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负有本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应依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规定,并将人员聘用情况向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