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科级人员选聘及管理工作,完善科级人员选聘及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管理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2014]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办法》(党组[2015]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级人员的选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围绕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立足于校内各单位的实际需要,注重选拔和锻炼优秀年轻人员。
第二条 科级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科级岗位设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 科级人员的选聘坚持如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流动的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在岗教职工;
(二) 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
(三)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 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清正廉洁;
(五) 依法办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和协
调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六) 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七) 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及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已在科级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二)应聘科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的,应在我校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应在我校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学士学位的,应在我校管理岗位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参与科级岗位选聘。
(三)原则上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一个聘期以上。在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符合选聘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科级人员选聘须在学校核定的科级岗位职数内进行。科级人员选聘原则上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因人员交流或公开竞聘未能完成岗位聘用等,可采用民主推荐、考察聘用的方式。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实施科级人员选聘工作。选聘单位成立由党政负责人(3人以上)组成的科级人员选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选聘小组”),成员不足时可由同级党委、总支、支部负责人参加,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以“公开竞聘”方式选聘科级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各单位选聘小组负责确定拟选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条件,考核遴选的程序和方式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公布岗位:人力资源部面向校内公开发布选聘岗位信息;
(三)个人报名:应聘者向选聘单位提交应聘申请;
(四)资格审查:各单位选聘小组对应聘者进行个人档案核查等形式的资格审查;
(五)考核遴选:各单位聘任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考核遴选,提出建议人选报人力资源部;
(六)考察:人力资源部对建议人选进行全面考察,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学校新一轮科级干部聘任及首次聘任科级岗位的人员,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发文聘任:人力资源部将拟聘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聘任。
第十条 以“民主推荐、考察聘用”方式选聘科级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选聘单位将拟选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条件,推荐考察的程序和方式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开展考察工作;
(二)民主推荐:各单位选聘工作小组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并报人力资源部;
(三)考察:人力资源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确定拟聘人选;
(四) 公示:首次聘任科级岗位的人员,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 发文聘任:人力资源部将拟聘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聘任。
第四章 聘期管理
第十一条 科级人员管理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3-4年。
第十二条 科级人员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绩效。
考核结果作为科级人员续聘、解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新任科级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科级人员培训计划和方案,对科级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科级人员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培训,培训结果纳入科级人员考核。
第十五条 科级人员实行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章 免职、辞职
第十六条 科级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 职务发生变动的;
(二) 辞职或调出的;
(三) 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 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认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六) 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
(七)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八)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实行科级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视为自愿辞职。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科级人员选聘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选聘科级人员,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科级人员,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讨论决定科级人员选聘;
(四)不准私自泄露选聘工作信息内容;
(五)不准在选聘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 不准在选聘工作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科级人员选聘工作;
(八) 不准在科级人员选聘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九)不准涂改个人档案,或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科级人员选聘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应聘人员对聘任相关事宜有异议者,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部与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与科级拟聘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聘任公正、公平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聘任工作纪律的人员,一经查实,学校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团委副书记的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