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多类型用人机制,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和《电子科技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通知[2010]35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保障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外由学校设置的从事一般性行政辅助工作的岗位,由学校自筹经费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承担相应工作。
第三条 按照总量控制、精简高效、任务饱满的原则确定各单位岗位职数,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章 岗位聘任
第四条 岗位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要求如下:
(一)遵纪守法,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一般40岁以下;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五)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程序如下: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信息;
(三)对应聘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考核名单;
(四)学校组织考核评审、实习和心理测试等;
(五)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报校级人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公示。
服务保障岗位优先面向校内人员公开竞聘,竞聘程序及条件等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拟聘用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学校授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表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四年。
第八条 续签劳动合同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其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校级人员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续签人员应工作表现优秀、综合素质高或具有突出贡献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聘用人员定期进行各类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
第十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和合同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绩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与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同步进行,优秀占用本单位当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合同期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优秀率一般不超过15%。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档案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学校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奖惩情况等。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十三条 原则上聘用人员首聘期内不得进行校内流动。首聘期后可在服务保障岗位内流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聘用人员,可参与校内其他岗位竞聘,并符合所聘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考核“不合格”者;
(二)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处理者;
(三)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学校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由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解聘人员应自解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等离校手续;拒不办理或逾期未完成办理的,学校将直接终止合同关系,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权利;学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的薪酬包括薪级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三部分,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薪级工资体现聘用人员的学历和在校累计贡献,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岗位性质、职责和要求,与工作实绩和贡献挂钩;薪级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年度奖励为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与考核结果挂钩,标准为1个月工资总额,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度奖励。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依据本办法所取得的收入为税前全部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在成都市社会保障机构购买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扣款部分由学校代扣代缴。聘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养老、医疗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参照学校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工会活动等相关福利。
第二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成都市户口由个人自行办理。对符合成都市城镇户口申报条件的,学校可协助出具有关工作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原非事业编制B类岗位、C类岗位人员纳入服务保障岗位管理,薪酬待遇按照就近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聘用校内退休人员承担服务保障岗位工作的,由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实行协议薪酬,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五条 负有本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