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完善和规范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提高报废仪器设备再利用价值和残值回收率,防止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贯彻和体现勤俭办校的方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报废处理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报废的仪器设备及回收的残值部分都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认真、严肃地遵守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是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责任。

第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和残值回收,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处理。未经国资处批准不得擅自拆取报废仪器设备中的部件(材料、元件)及附件;未经国资处批准不得将报废仪器设备挪作它用、对外捐赠或转移;不得擅自对外处理报废仪器设备,不得将其残值回收资金滞留在单位“小金库”或私分。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对淘汰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在申报审批的过程中要妥善保管,待学校批准报废后及时配合国资处回收。若确属工作需要须拆取报废设备中的部件(材料、元件)及附件,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国资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取利用。

第四条  需要由分管领导、设备管理人、使用人、技术人员成立的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由分管领导负总责。

第五条 对于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要依据其利用价值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进行综合利用,做到物尽其用,在充分考虑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残值回收率。残值回收资金全部上交计财处。

第二章 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申报条件:1. 使用时间已超过规定使用期,已丧失功能;2. 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新购同类仪器设备价格;3.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技术改造困难或改造费用不经济;4. 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维护使用不经济。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要负责管好、用好仪器设备,延长其使用年限。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实际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规定使用年限。仪器设备正常使用年限:1. 机械设备20年;2. 一般仪器设备10年;3. 电子类仪器设备8年;4.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15年。使用时间不到规定年限而申请报废的,须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第八条 对所属下级单位拟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由鉴定小组逐台进行技术性能检测、鉴定、慎重筛选、严格把关,将其中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填制《仪器设备报废申报表》,报国资处审批。

    第九条 国资处对各单位申报表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经处领导审批签字,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将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如数、完整地收回报废设备库房。同时报送计财处办理当年固定资产——仪器设备财务核销手续。依据财务已核销的报废仪器设备清单核销学校仪器设备帐、撤卡,并返还《仪器设备报废申报表》给各上报单位销账、撤卡、存留。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综合利用是报废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体现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综合利用,力争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佳的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对报废仪器设备实行分批或集中竞卖处理是综合利用的方式之一。报废仪器设备和零散废件竞卖处理,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国资处、审监处、计财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竞卖处理工作小组,以出价最高者(单位)为中标人(单位)。

第十二条 参加竞价购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手续齐全。购买方(中标者)在完善财务手续后,才能提货放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