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对师生员工经常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并落实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与办法,制定科学、严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保管与借用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专(兼)职人员管理,杜绝漏洞,避免差错,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对管理不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较多,经济损失较大的单位,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年终综合考核扣分的处理。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发生损坏事故,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由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估,确定责任人和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四条 责任人在工作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损坏仪器设备的,应由责任人赔偿修理费的10-30%。
第五条 责任人违反管理规定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给校外人员使用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除将损坏仪器设备恢复原有功能和精度外,还将被处以修理费100-200%罚款。
第六条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免于经济赔偿:
1、由于不可抗拒的外力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如自然灾害等。
2、被破门入室盗窃和被罪犯破坏的,且有事发地点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有我校保卫处签字盖章确认的。
第七条 责任人违反规定私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工作场地造成丢失的,按下列计算公式赔偿:
赔偿金额=购置原值*赔偿比例
其中: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各类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参考: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6 年;仪器仪表折旧年限10年;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折旧年限15年;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第八条 责任人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门窗未关造成偷盗者入室作案,盗走物品的,原则上应按第七条规定赔偿金额60-80%的进行赔偿。
第九条 根据审批单位的意见,由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进行核实后开出赔款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缴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