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电子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29 作者: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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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2025〕19号

                       


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电子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经2025年第十五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子科技大学

                    2025年6月11日



 

电子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招生、培养和管理,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能力和治理水平,做强“留学成电”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等教育质量规范(试)》(教外〔2018〕5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按照中外趋同管理原则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电子科技大学来华留学生工作小组负责学校来华留学全局性工作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审议,落实上级要求、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政策举措、做出决策部署、统筹资源配置、协调任务分工、开展督导检查。

第六条 电子科技大学国际合作与国际教育委员会负责留学生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奖学金、教学计划方案、毕业要求等审核。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学校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与政策举措,负责对接国家和地方留学生教育管理行政部门,做好留学生管理工作;

(二) 统筹全校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新生录取、学籍管理、奖学金评定、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培养学院做好留学生培养工作,协调教学运行相关事务;

(四)承担全校留学生的汉语类和国情教育类课程教学;

(五)统筹全校留学生的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教育、报到注册、出入境管理、适应性教育、宿舍分配、校友联络等工作;

(六)统筹全校留学生的国情教育、文化交流活动;

(七)统筹非学历留学生教学培养管理。

第八条 国际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同负责来华留学学历生教学培养管理,按照中外趋同化原则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统筹全校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审定、教学管理与监督、毕业审核、学位审核与授予,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九条 各招收留学生的教学科研单位、研究机构是留学生教育培养和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留学生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的学术审核、培养和日常管理的各项工作。培养单位应选派适合留学生教学培养的师资,对留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各培养单位原则上应由外事副院长统筹协调本单位留学生工作,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留学生教育各项工作。

第十条 留学生是学校学生群体的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要将其纳入到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范畴中,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原则做好相关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留学生辅导员招聘,组织、纪检部门和相关学院等参与。

(二)心理健康中心负责留学生心理测评、评估及心理咨询工作。

(三)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各类涉外案(事)件。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报批留学生相关收费标准,收取留学生的相关费用,出具相关收据或证明。

(五)后勤保障部负责留学生公寓、学生餐厅等后勤服务及管理工作。

(六)图书馆负责为留学生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七)校医院负责留学生的就医服务。

(八)档案馆负责离校留学生的档案管理工作。

(九)信息中心负责保障留学生正常使用学校网络资源。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 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学校可依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招收留学生,确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招收的留学生类别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包括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留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留学生。

第十四条 留学生录取审核由国际处和培养单位共同开展,其中国际处对申请人的外国公民入学资格、学历背景、语言能力、健康状况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培养单位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五条 接收由国内其他高校录取或者正在学习的留学生转入我校学习时,应征得原招收或培养高校的同意且符合我校留学生录取和转学条件,并按照相关流程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布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七条 学校是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留学成电奖学金”,吸引优秀留学生来校攻读学位及进行3个月及以上访学。

第十九条 外交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任家属申请到我校学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不予招收。

第二十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留学生,其父母须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于以团组形式短期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若学生未满十八周岁,外方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须派人随团并担任该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各培养单位应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所有学历留学生的必修课。各专业留学生毕业应通过相应等级汉语水平考试或测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对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留学生,由国际处根据其语言实际水平和专业要求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具备英语教学条件的专业,可对国际学生使用英语进行教学和培养。使用英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位论文可以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可使用汉语或英语。

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对完成学业符合学校规定的留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学校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留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留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留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留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国际处和培养单位负责对留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按照辅导员比留学生不低于1:120的比例,将留学生人数纳入培养单位专职辅导员岗位数核算,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培养单位应配齐专(兼)职留学生辅导员,了解留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服务工作。国际处对专(兼)职留学生辅导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培养单位应鼓励留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三十条 经学校同意,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学生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学生组织,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学校不受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的申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经国际处和培养单位审批,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处和培养单位按照《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号)对留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进行管理和审批,并协助留学生办理相关签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依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学校对留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处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进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在校学历留学生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挥奖优示范作用。建立奖学金评审和动态调整机制,奖学金的评定、审批、公示、发放、管理等程序规范,评审材料齐全完整、归档及时。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三十日内,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国际处负责涉外签证事务,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涉外法律教育。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学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中国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校外通知[2014]94号)同时废止。





























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5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