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获资助研究生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年限与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一致,超过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全年发放12个月,资助标准如下:
1. 硕士生每生每月500元,均为国家财政拨款;
2. 2021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生每生每月2750元,其中国家财政拨款1250元、学校自筹1500元;
3. 2022年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每生每月1250元,另1500元按助研助学金发放,具体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博士生助研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在每月末统一发放。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国家助学金从正式入学以后开始发放,发放年限从正式入学之日算起。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档案未按规定转入学校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未注册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休学研究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停发的部分不予补发(应征入伍除外)。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变更学籍层次的,自批准之日起按照变更后的学籍层次对应发放标准及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毕业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自批准之日起,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专项计划录取的博士生的国家助学金,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援疆博士师资专项计划”全日制研究生均可获得同等额度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2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9〕167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