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并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四条 教代会及其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的原则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邀请学校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权,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人士和离退休人员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无任期,在教代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执委会或新一届教代会筹委会提出,报学校研究确定,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会议,领导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审议提交会议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一般以学院(部)级单位组建代表团(也可合并组建),在当选代表中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在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参加会议,完成会议要求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实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制(以下简称执委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执委会委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执委会应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向下一次(届)教代会报告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向教职工通报教代会工作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提案、人事财务和福利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教代会执委会推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二级(学院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依据有关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与教代会执委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召开方案和主席团人选的建议方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通过执委会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和教代会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后,由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