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三条 执委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并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四条  执委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执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执委会的议事范围

第六条  研究讨论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问题;总结和安排工作。

第七条  研究讨论执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处理各专门委员会人事安排工作。

第八条  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自身建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讨论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方案的原则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人选的工作。

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执委会会议的构成

第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由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必要时,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并参与讨论。列席执委会会议的人员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执委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  执委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应召开执委会会议:

(一)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执委会议事范围,需要通报情况或征询意见的;

(二)学校党政、学校工会或1/3以上的执委会成员提议,要求召开执委会会议的;

(三)执委会主任认为需要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议题由校工会与执委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也可由学校党政直接确定。

第二十条  在举行会议前,执委会应就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调研时,可以请执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调研情况,校工会准备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属于学校党政直接安排的会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程和材料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执委会全体成员;属于不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材料或需保密的材料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应提前一个星期安排。非特殊情况,执委会不接受临时提议召开没有任何准备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召开时,每个参会人员都应积极发言,发言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无论支持与反对都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执委会成员出席;需要表决或做出决定的,以票决的方式进行,经执委会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执委会会议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会议后,由校工会起草会议纪要(或决议),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学校党政领导,可根据会议议题送相关职能部门,校工会存档。

第二十七条  凡属内部掌握、暂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教代会执委会2015514日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