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提高提案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或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依法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的一项主要工作,是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主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员工应增强提案意识,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工作,把写好提案、办理好提案作为落实教代会职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本届教代会相同。若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是: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审议代表提案,提出立案意见;
(三)检查和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
(四)必要时,召开提案办理协调会议,督办或反馈提案办理情况;
(五)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优秀单位;
(六)建立、整理提案档案,交工会进行保管;
(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集中征集一次,集中征集时间自每年教代会召开前二个月开始,并于限定截止日期结束。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或代表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临时性提案。临时性提案不限定征集时间。
第八条 提案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并需亲自签名,提案需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教代会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提出集体提案。
第九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登记表,一事一案,内容具体,书写清楚。
第十条 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将退回提案人:
1.不符合“一事一案”要求的;
2.未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3.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和要求的;
4.已经办理回复或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不能办理的;
5.不属于学校或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6.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议,决定立案与否。
对符合要求的提案予以立案,进入办理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予以解释说明,或要求提案人按照要求重新撰写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同意,可以作为大会议案。
第十二条 提案立案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呈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一般应由首次送达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共同办理。如有必要,提案工作委员会可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督促办理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的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办理提案要有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传送做到收取有记录,发送有签收,避免交接责任不清,造成提案失落。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要根据职责、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职能部门进行提案调研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牵头承办单位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必须对提案做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的明确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呈送分管校领导签字。
对“正在落实”、“暂缓落实”的提案,三个月内由承办部门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提案的反馈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结束,应呈送分管校领导签字。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将提案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到提案人,由提案人签署是否满意的意见。
对集体提案或提案内容涉及部门较多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提案办理情况反馈会进行集中反馈。
第十八条 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职能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提案及提案处理情况,负责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执委会2015年5月14日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