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10-22 作者:胡丽娟


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努力把我校建成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房改政策,审议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具体实施办法和周转房租用办法;审议医疗改革方案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要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配合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听取一次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从事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权,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方案;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参与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校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为非常任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以院(部)级单位组建代表团(也可合并组建),由当选代表在代表中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参加大会,讨论和收集代表提案及做好其他工作;反映本单位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在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实行教代会执行委员制,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和教代会执委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新一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一届(次)教代会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提案、人事财务和福利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二级(学院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依据有关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校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送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通过执行委员会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协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由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