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机构
学风建设机构
发布日期:2020-10-21 作者:信息公开高级管理员

学风建设的管理机构详见《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研〔2016〕241号)第一章、第二章相关内容:



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水平,推进教授治学,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设立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推荐产生,推荐人数不超过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总数的10%,每个学院至少应有1人。学院通过全体教师推荐或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推荐的候选人应体现年龄结构和学科结构的合理性。校长可提名不超过总数十分之一的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内无行政职务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差额1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

各专门委员会、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术组织,应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建立组织规程,对各自的组成、职责、运行进行规范,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