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和学位授权点管理等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和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 成 原 则
第三条 学校设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专家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充分体现年龄结构和学科结构的合理性。
第六条 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调整,调整的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应为单数)组成,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原则上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配备1名秘书,一般由学院研究生科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设立相应的学科组,学科组的组成和工作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学科组成员原则为5-9人(应为单数),学科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秘书1人。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少于2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由学校校长,主管本科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熟悉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育的专家等组成。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配备2名秘书,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2.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6.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
7.研究和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职责为:
1.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
2.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审核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4.审核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的建议;
6.作出学院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和调整建议;
7.研究和处理学院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8.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 事 规 则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学校签发之日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