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电子科技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我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二)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和日语。
除下列特殊情况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授位单位省外教学点的成教本科毕业生,通过省学位办推荐委托,参加教学点所在省市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三)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七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四)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八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成教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如下: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3.申请学生电子数据库文件,文件名字: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数据库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
4.学位申请责任书(见附件4);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省学位办聘请有关专家对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校学位办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由电子科技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及学士学位证书发放表一并送交电子科技大学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