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电子科技大学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21 作者:甘国龙

电子科技大学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及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推动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电子科技大学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处理办法旨在引导师生员工在学术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反对在学术活动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维护学校良好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四条  本处理办法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正式注册的各类学生、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等,以及以电子科技大学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在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学术活动中,坚持诚实守信、严谨求实,确保收集的资料和记录的数据等真实可靠,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学术成果在提交或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对成果整体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九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外界公布。

第十一条  在申报项目、奖励和职务评审等过程中,要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在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其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只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且具有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匿名方式举报,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校学术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第十七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认为必要的,可委托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若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正式调查。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的人员组成均应由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且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询问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调查报告30个工作日内,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由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

会议的议事规则应按学术委员会章程或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章程(或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会员会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送校内相应部门。

第二十九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相应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人〔2016〕108 号)和《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教职员工和学生相应的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直接关联的,依据《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及实施办法》《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若不属于学校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后,以书面形式3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决定复核的,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后,组织讨论,并作出复议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处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电子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校研通知〔2008〕142号)自动终止。

第四十条  本处理办法由电子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