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以向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学科和培养质量高的学院适当倾斜。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自筹或非定向研究生(MBA、MPA除外)。
第二章 基本申请条件及申请范围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基本申请范围:
1. 硕士研究生评选范围为硕士一年级至硕士三年级的全日制自筹或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2. 博士研究生评选范围为博士一年级至博士四年级的全日制自筹或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3. 直博研究生评选范围为直博一年级至直博五年级的全日制自筹或非定向直博研究生。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5.其他不适合参评者。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参与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以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单项奖兼得。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推荐参评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设奖者坚持可以兼得的除外。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审定名额分配方案和奖学金评审结果,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学校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指标。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单位实施细则进行评选,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校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个人申诉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此裁决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发放及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国家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收回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