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我校其他非学历教育研究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
(一)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通知书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完成缴费、报到手续后,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因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按国家招生规定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第二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包括所患疾病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所在学院同意以及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者,报研究生院审核,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核、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如本人在开学二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办理有关手续而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者,均取消入学资格。
(六)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三)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七)对于取消入学资格者,应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
第四条 在校生注册
(一)每学年的开始学期(即秋季学期),研究生必须完成缴费。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对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研究生报到和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如因在外地做学位论文、社会实践、校际交换和公派联合培养等不能如期回校注册者,需履行缴费手续后,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四)完成注册手续者,所在学院应在其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研究生考试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学科与转学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以申请转导师,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学科;强军计划、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学科。
研究生转学科和转导师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转学科和转导师管理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学科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转学情况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除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暂时中断学业治疗休养者;
(二)因创业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三)在校期间生育的女研究生;
(四)因其它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应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后方可休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后可继续休学。因创业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其他原因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在批准休学后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其户口不变更。
(二)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其在休学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研究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的研究生应于休学、保留学籍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研究生视具体情况可返回原年级学习或随下一年级学习,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四)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应予退学:
(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视为自动退学;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能按期复学者;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自费出国留学者;
(七)国家公派留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者;
(八)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二条 因身体有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因学业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由导师或学院提出退学报告,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送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有效送交本人。
第二十四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有效接收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参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自申诉有效期结束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但经申诉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校退学决定生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其它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后一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研究生必须在限期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习年限从研究生入学起不间断计算(含各种学籍异动所占的时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四年,其中金融专业学位硕士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三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其中直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八年。学习年限终止于最后一年学校规定的毕业离校之日。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学校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第四条对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毕业鉴定合格,学校毕业审核会议通过(每年6月和12月各一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每年6月份学校毕业审核会议之日起,终止当年将到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的学位申请程序。
第三十一条 准予毕业的研究生,根据《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再提出一次学位申请,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完成课程阶段规定的学分要求,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再提出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通过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要求或毕业鉴定不合格,且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颁发肄业证书;若学习期未满一年,颁发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评后,可申请学籍层次变更,学籍改为硕士研究生。变更学籍后,最长学习年限仍从原博士入学算起,不得超过原博士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证书按学校毕业审核会议通过的日期填写,学位证书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的时间填写。
第三十六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颁发的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能补办,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满足学校关于提前答辩申请学位的相关要求,可提前申请论文答辩。若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准予提前毕业。
第三十九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学校将对毕业研究生进行派遣。结业生有接收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肄业与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已派遣的结业生在换发毕业证书后将不再派遣。
第四十条 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习的研究生,须在一周内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并经研究生院确认后,方可领取学历证书和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定向、委培研究生
第四十二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不能更改录取类别。
第四十三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由定向或委培单位与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学籍变更(休学、退学)和出国等,须征得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受到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时,由学校决定并通知定向或委培单位。
第四十五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应回定向或委培单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学习期间调离在职单位时,须及时重新签订协议,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中如有与本细则不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