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学校法律事务,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遵循《电子科技大学章程》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涉及学校权利、义务与法律相关的事务。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法律事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权责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条 学校法律事务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公司等独立法人主体依法自主管理其法律事务。
第二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以下简称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是学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指导管理学校法律事务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以学校名义下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学校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文书;
(四)代表学校处理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案件;
(五)为学校重大决策及有关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六)为学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提供法律咨询;
(七)根据需要选聘法律专业机构代理学校处理法律事务;
(八)负责校内法律培训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
(九)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检查、考评;
(十)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作为法律事务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学校进行具体业务洽谈及合同拟定,并按照学校规定,将合同及相关事项提交学校负责部门进行会审、风险评估;
(二)负责履行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合同 ;
(三)及时上报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仲裁、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案件,并积极协助办理所涉案件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法律文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归档、保存;
(五)负责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各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明确一至两名法律事务主要承办人,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当为本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聘任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学校法律顾问,或组织校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具备实务经验的教师组成法律专家顾问团,接受学校授权委托,完成学校交办的法律事务。
校内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聘请本单位法律顾问,但需要报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备案。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子科技大学章程》行使职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须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学校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有关事务明确转授相关单位或人员的,从其规定。
未经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应当申请学校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校长签发,学校办公室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制作委托书规范文本,一般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受托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教职工或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订、重大合同签署等工作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草拟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程、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前,应送交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与上级、本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对外签署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规定内容的重大合同,应在重大合同报送决策会议讨论审批前,先送交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时间从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收到送审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算,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可以要求起草单位予以协助或者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起草单位不予协助或者逾期不补充的,终止该送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仲裁案件,是指学校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诉讼、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统一组织实施。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从学校遴选的律师事务所中选聘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案件文书,由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统一签收、登记。校内各单位收到司法机关、仲裁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应于接收当日报送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
第二十三条 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收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应与涉案单位制订初步应诉方案并报请分管校领导阅示。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应追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拟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须将提起诉讼、仲裁的建议报送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及时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论证。诉讼、仲裁方案应报学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涉案单位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工作中,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遵照法律规定程序、时限,梳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撰写答辩状或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并派人参加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涉案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诉讼、仲裁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交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备案。案件终结后30日内,涉案单位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办理结果做出书面分析,并报送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与督查督办室定期对重大案件所反映的管理问题和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总结,形成案件分析工作报告,呈报学校主管领导审阅同时抄送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预留法律事务备用金,确保学校法律事务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预防、消除风险,为学校带来重大收益的;
(二)妥善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维护学校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依据《中共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分,同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在合同、协议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外界串通的;泄漏学校机密的;遗失合同、协议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的;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协议的;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二)办理诉讼案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审、存档备案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相关当事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