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子科技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
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电子科技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经2014年11月17日党委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科技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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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
2014年11月21日印发 |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电子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部)基本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学院(部)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教学工作、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同)主要负责学院(部)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部)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学院(部)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
(三)学院(部)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四)学院(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等重要事项;
(五)学院(部)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六)学院(部)人事人才、薪酬分配制度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部)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遇重要事情应及时召开。
第六条 学院(部)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涉及相关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
第七条 会议须在2/3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不足2/3时不能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部)院长(主任)、书记商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学术问题的,要事先征求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教代会、工会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部)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部)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记录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的,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会后主持人应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师生传达,发挥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部)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院长(主任)和书记应根据其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学院(部)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部)。学院(部)是指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室、研究院(中心、所)等教学科研单位,其他独立运行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