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由校保密办对拟公开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未经过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予以公开。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信息,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予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将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除以上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主要通过学校网站、校内媒体、年鉴等方式予以公开。学校将根据需要逐步设置和完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学校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办公地点指定区域,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工作部门、人事处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九条 涉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应予公开的信息,相关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四川省教育厅或者教育部审定。
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将该信息以及不予公开的理由报学校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确定予以公开的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将该信息提交至学校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经保密审查,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可以直接公开的,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并予以公开;不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应当按照学校保密办的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并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应当通过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提交《申请书》,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学校办公室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送交学校保密办对申请所涉及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办公室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七) 学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四川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或学校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举报。
第十七条 学校将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统一考核,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中旬,将上一学年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0月底将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及教育部。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依照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